可以在深圳领取,根据最新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正常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领取条件时可以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昨日,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修订中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即将提交市人大进行三读,明年年初有望正式出台。
其中的一大亮点是突破户籍限制,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如果退休前最后参保地是在深圳,而且在深圳累计缴费满10年,不管是深圳户籍还是非深圳户籍,都可以在深圳延缴延退。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的流动也频繁起来。“多地参保,退休时到底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是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黄险峰回应:“根据我们新修订的条例,假如在户籍地曾经参保的,可以把在其他地方的参保都转回户籍地,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但如果你户籍地没有参保,就看工作过程中在哪个地方参保满10年,在满10年的地方领养老金。假如在多个地方参保满10年,就以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所在地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如果在每个地方参保都不满10年,那就最后回户籍所在地兜底,把其他地方的社保都转回户籍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社保拟破户籍限制 非深户籍者也可延缴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