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侯爷是怎么分级别的?比如关内侯,列侯………

2020-05-16 综合 329阅读
汉初军功爵的等级划分有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等四大等级。
一、侯级爵
即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彻侯。这是二十级军功爵制中最高两个爵位。其实在关内侯、彻侯之间也有差别。彻侯有封国,而且是其封国内的最高统治者,关内侯有封邑无封国,其封邑在所属县的管辖下,关内侯只能收其封邑的租税,在县内没有其他权力。彻侯与刘姓宗室的王、侯二等爵一样属于贵族爵,而关内侯则介于贵族爵与官爵之间,但基本属于官爵范畴,又彻侯在汉武帝时,为避武帝刘彻名讳,而改称列侯,其地位、属性均未变。
二、卿级爵
即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关于卿爵,本来《史记》、《汉书》、《后汉书》有所提及,特别是《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曾两次提到卿爵。一曰“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二曰“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但由于对卿爵的提法比较模糊,特别是第二次提到时是“卿大夫”有失准确,未能引起注意,甚至认为刘劭把军功爵与西周分封制下的卿大夫制混为一谈了。现在看到了《二年律令》才知道,卿爵是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等级划分之一。兹摘引简文并略作分析,以证实之。
卿以下,五月产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田律》)
这是一条卿以下爵位的交纳户赋、户刍的律文。文中提到卿爵的名称,但看不出卿爵的真正含义。且看下一条简文。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两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 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赐律》)
这是一条讲官职与爵位对比关系的律文,它反映了西汉初年的情况。文中的关内侯以上,毫无疑问包括了彻侯,这是侯爵等级,下文讲“卿比千石”,好像没有讲清卿爵等级范围,但从下文的“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 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的记述中给我们一个启示,五大夫至公士是逐级排列的,惟有卿至五大夫之间缺了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九级爵位,这就是刘劭在《爵制》中所说的:“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再明确点说,卿就是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的总称,这也就是卿爵等级的代称。如果这条简文尚属孤证的话,还有两条简文足以说明问题。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 ,不更后子为上造,簪 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这是一条有关爵位继承的律文。按规定侯爵等级的后子是原爵位继承,卿爵等级的后子一律继承公乘,五大夫以下的后子都是降两级继承。继承者必须是嫡长子,如果没有嫡长子,姬妾之子也可以。由于本文目的不是探讨继承制度,故不再深谈。本文关注的乃是卿爵的含义问题,本条简文和上条简文一样,彻侯、关内侯以及五大夫爵位以下都是逐级连贯记述,惟独卿爵与五大夫之间,缺少自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这就意味着卿是左庶长至大庶长的总称,代表军功爵制中一个大的等级。下引一条简文也能说明同样的问题。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 。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 ,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傅律》)
这条简文是记述嫡长子之外其他诸子的爵位继承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述各级爵位继承问题时缺头少尾,即上缺彻侯,下少公士。这是由于彻侯诸子继承问题另有特殊规定,故不在此记述,至于缺少公士,是由于在降级继承爵位的原则下,公士之下已无爵位可继承。本条简文除缺头少尾之外,其他爵位的排列与上引两条简文相同,仍是在卿与五大夫之间缺少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说明在汉初的法律条文中,对卿的表述是一致的,它代表了军功爵制中的一个大的等级。
三、大夫级爵和小爵
大夫级爵和小爵本是《二年律令》中所反映的汉初军功爵制中两大等级,由于简文把两者连在一起记述,我们也只有合而论之。
关于大夫等级爵位,刘劭在《爵制》中也提到过:“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过去也是由于不理解汉初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而认为刘劭是附会西周时卿大夫制度。《二年律令》证明,西汉初年的军功爵制中确实存在这么一个等级。
关于小爵,刘劭在《爵制》中没有提过,但是说过:“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而在《二年律令》中,对自公士至不更四个爵位则总称为小爵,实际两者是一致的,下面就引用几条简文来论证大夫级爵和小爵问题。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傅律》)
以上所引简文是记述拥有各级爵位的儿子入户籍服兵役、徭役的起始年龄。但由于简文错乱不可理解。这种错乱可能是原来抄写时造成的,也可能是整理简文时造成的,为了能解读这段简文,笔者不揣浅陋,按律文的原意,对其文字顺序重新排列如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傅律》)
以上对该条简文的重新组合,由于是“删字解经”,与原简文肯定不完全符合,但其大意肯定不错。其本意是说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之子20岁入籍服役,大夫级爵(大夫至五大夫)之子22岁入籍服役,卿级爵位(左庶长至大庶长)之子24岁入籍服役。这就是说爵位级别越高,其子服役的年龄越晚,爵位级别越低,其子服役的年龄越早。值得注意的是,本应属于小爵范围的公士,在此律文中被排除了,这是因为公士之子在服役开始的年龄与公卒、士五、司寇、隐官之子一致的缘故。
以上是《二年律令》惟一提到小爵的简文,而且是与卿级爵、大夫级爵对比提出来的,所以弥足珍贵。另外,还有几条简文也提到大夫级爵同时也提到不更、簪 、上造、公士、四爵,此四爵实际就是小爵,兹引证如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 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鬻米月一万。 (《傅律》)
这是一条关于领养老粮的法律条文。由于大夫级爵(大夫至五大夫)领养老粮的同为90岁,故以大夫爵的等级来表示,而小爵四级的领养老粮的年龄各不相同,故以不更、簪 、上造、公士分别表示。实际这一条形同虚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活到90岁的已廖若晨星。但这条简文对我们来说却有实用价值,它说明在汉初的军功爵制中有大夫级爵、小爵级别的存在。在本条中为什么没提侯级爵和卿级爵四大级别,不言而喻,侯、卿两大级别是不需要领养老粮的,他们会有更高的待遇。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 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七十五,皆受仗(杖)。 (《傅律》)
这是研究西汉初年授杖制度非常珍贵的资料,因为它具体地记述各级爵位不同的受杖年龄,而这不同爵级就包括了大夫级爵和小爵两大等级。大夫以上是作为一大等级来表述的,实际含大夫以上至五大夫等五级爵位,而小爵由于各级受爵年龄不同,是一级一级表述的。在这里也没提到侯爵和卿爵两大等级,估计他们另有退休养老制度故不与此并列。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 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士五(伍)六十六,皆为免老。 (《傅律》)
这是一条关于退休免役的律文,也是按大夫爵级和小爵的不同爵级计算的“免老”年龄。这条律文所规定的免老年龄,比秦制要严。据《汉宫旧仪》记载,“秦制二十级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相比之下,《二年律令》的免老年龄包括大夫级爵在内,比秦制高出二至六年。 《二年律令》的《傅律》中还规定有“睆老”律文。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注释的解释:睆老为减半服徭役。这可能是为弥补“免老”过苛的措施。
不更年五十八,簪 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傅律》)
在“睆老”律文中没提大夫级爵,这是因为大夫以上.爵位已享受五十八免老的待遇,不可能再有睆老的规定。但从对小爵四级睆老年龄规定来看,也是相当苛刻的。按秦制,有爵位一级以上56岁就免老了,而汉初的四级爵不更,到58岁才睆老,公士要到61岁。这种规定大概和汉初人口锐减,役源不足有关。
以上是根据《二年律令》论证了汉初军功爵制有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的划分,以此认识为基础,再回过头来看刘劭的《爵制》,就赫然贯通了。刘劭说:“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率人皆军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自一爵(公士)以上至于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在没看到《二年律令》之前,认为刘劭的言论,把军功爵制与西周分封制下的诸侯、卿、大夫、士混为一谈,是牵强附会,没有学术价值,不值得认真考究,读了《二年律令》之后,才知道刘劭的论述是有历史根据的。综观刘劭在《爵制》中所讲的“诸侯、卿、大夫、士下之品”,与《二年律令》中的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的划分,除小爵与士的称谓不同外,其他是完全一致的。有人可能要问:军功爵制与西周的分封制是完全对立的新制度,怎么会沿用西周的旧称谓呢?其实这也容易理解,历史上任何一种改革,包括革命的变革,不论它有多么彻底,都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们建立的新制度,都难免或多或少带有旧制度的残迹。故从春秋、战国时产生的,到秦、汉还盛行的以军功为依据的赐爵制,套用了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的旧称谓,也不足为怪。明白了这个道理,对汉初军功爵制中存在的四大等级划分,也就容易接受了,也就不会认为刘劭《爵制》是无稽之谈了。
知道军功爵制在汉初有四大等级的划分,对于研究军功爵制各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是非常有益的,它使军功爵制的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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