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国人对合格公民的标准还很模糊,甚至根本就缺乏“合格”的概念。现代社会以自由平等为社会原则,不能把某种特殊的标准强加于他人之上,但通过自由平等的真诚论说,不难从众多的特殊标准中找出接近于普遍的标准。 从法律意义上讲,每一个国民都是公民, 但一个合格的公民,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九种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人性平等的自然原则决定了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自由本身就是生命的本性①,生命的发展就是不断超越各种内在的、外在的束缚而达到更高自由境界的过程。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被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是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四项自由平等权利,如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人将无法保持平等、自由的状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从此导出。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每一个人权利的存在的前提是尊重他人的权利。 自由即选择,任何选择都会有代价,都要承担责任。光享受责任不承担责任,最终自由将无法保证。神圣的权利意味着不可逃避的社会责任,这是对称的。 公民之所以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政府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的发展。党和政府很重视这一问题,一直都强调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公民之所以称“公”,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务极积参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事业等,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和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这样公共机关才能更好的为公众服务。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无视消极逃避责任的后果,是大家都将不能拥有一个健全的社会。更应注意的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因为无视自己权利的结果,必使某些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意图得呈,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造成权利被剥夺,造成专制。 人人都拥有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还意味着每一个成人都应该具有独立的人格。它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力量集团,在真理的追求中具有独立判断力,在社会的参与中具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具有独立人格既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和历史使命。现代社会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是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的利益合作,它和等级社会中把等级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不同。人只有走出依附的误区,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平等才能够得到落实,自由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道德意识②。人类社会发展出三种基本的社会规范用以协调人际利害关系,道德是其中一种,另外两种是法律和伦理习俗。人的本性是自利的,这和善恶无关,因为善恶只存在于人际之间,是后天判断,而本性是生命本体之本能。法律依赖公共权力的强制保证,伦理习俗则是出于惯性的社会约定,道德则只能依靠自觉。社会规范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出于人际之间长期利益博奕的结果,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不是孤立的存在,所有人甚至所有生命在深层次上息息相关,在这个层次上他人和自己是统一的,故而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公共服务、一种个人与社会的理性交换。法律只是要求不损人,文化习俗则要求照顾公共习惯,道德则还要求不自私。不自私意味着不能损人利己,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而且在相互地位不对称的情况下,强者有义务帮助弱者,紧急情况下甚至有必要牺牲自己以保护他人和公共利益。一个人道德的高下,不在于认识和判断,而在于实践,道德本质是实践的。道德最起码的表现是诚实和知耻,连这两点都作不到的人不可能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对他人是一个危险的存在。 道德是人类理性所能感知的最高层面,它服从于人的良知。道德高尚的人是人类文明的中坚,是文明之船在风波逆流中赖以不沉的柱石,是文明之旅面对黑暗时不灭的明灯。法律和习俗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任何与道德冲突的习俗,必定不是值得传承的良性习俗。任何违背道德的法律,必然是不具备正义基础之恶法,不可能是在充分自由平等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即是说,这样的法律本身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改良。 法治意识。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人不可能不经中介而自然处理公共事务,也无法公正的自行解决全部纷争。故公共事务必须委托公共机关处理,法规只能由公共机关确定和执行,公民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者,可按道德判断及习俗行事。前提是公共机关必须充分体现公意,不能成为某几个人或集团的工具。这需要宪法保证,公共权力机关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行事。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象征,它必须载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及责任。一切违宪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的制止,否则必然法将不法。必须明确的是,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结果,而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公民权利是宪法规定出来的。 纳税人意识。政府是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机关,需要公民对其进行认可和支持,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前提是此税必须是合理的,经过公众认可,而且不能被人贪污挪用。公民还应对自己所纳税款有清醒意识,纳税额在某种程度上表示社会贡献的大小。强行收取而不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费,不是税款,而是侵犯公民财产权。未经公民同意或不合理的税项,也不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公民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较正。纳税人意识还意味着参政、议政和督政意识。 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人有理性,有非理性(如感性、失常),还有超理性(宗教超现实的人类关怀)。理性是常态,理性即能根据生物趋利避害的本性所作出的自觉选择,不同于动物的本能选择。正是基于理性和超现实的人类关怀,所以人类才可以从愚昧走向智慧,从野蛮走向文明,从相互敌对压迫走向理性的平等合作,所以才有今天自由平等原则的确立。科学是基于理性、平等、实证、怀疑和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因理性而发展,理性因科学而进步。如果缺乏必要的科学常识,一个现代人也常常会闹出迷信的笑话。比起科学常识,科学精神是更为根本的文明基因。科学精神不只基于理性,还具体表现在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根据就可以怀疑,不断进取和超越。故而科学理性精神本是生命精神的一种反应。很可悲的是,我国公众达到“基本科学素养水平”的仅为0。 2%,而且不少官员和学者同样缺乏起码的科学素养③。 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现代公民意识所强调的每个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就包括任何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公民以及后代的公民对自然资源的同等权利为前提。人们结合为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自己,政府保护生态财富和坚持可持续性利用责任之不可推卸。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问题的突出,说明文明社会仅有自由、平等为基础原则还不行,还必须有和谐的理念。必须以良好的社会伦理和社会心理环境为依托而建立起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友善和谐的关系。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不只意味着对他人的负责和公正,还意味着对后人的负责和公正。 健康的心理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正常合理的竞争是文明健康发展的关键,健康的生活离不开健康的身心素质。保持自己的健康也是尽了一份社会义务。 不断学习,与时谐进的意识。与前相关,在这高速发展的时代,如果不时时更新补充自己,使自己落后于时代发展,也是很不应该的。政府必须不断改良公共教育,为人们的平等发展做出努力。 世界一体的意识。在全球化时代如果没有世界意识,必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更主要的是,公民既是以自由平等权利为基础的,那么公民的最终意义已经是世界意义的,公民实质上是超越种族、民族、区域和宗教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世界胸怀。现代化本身和全球化是一体的。如果像某些国家把自由平等只限于一国甚至一种族之内,或执行内外双重标准,那么不说他虚伪,至少也是不彻底的。民族分裂主义、地区分裂主义的理论根据是出于对公民权利的曲解。在世界级问题逐步压倒地区级、国家级问题的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有赖于世界公民意识的觉醒和世界公共事务机关的有效运转。 在这九个组成部分里,最核心最基本的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从这里可以引伸出完整的公民意识,引伸出合格公民的基本标准。每个公民如果不具备这九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就无法说他(她)是一个合格的公民。 合格公民的意识应该成为每一个人头脑里自然而然的基本观念,因为这是做为现代人的起码的要求。人的基本观念是从小就形成并且根深蒂固的,合格公民的教育无疑应从小抓起,必须针对儿童、青少年的不同成长阶段进行合理安排。通过基础教育必须达到三大目的:其一是让每一个人撑握基本的生活生存技能,如语言文字、学习、工作方面的技能等;其二是撑握基本的社会、文化、历史、经济、自然、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常识;其三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起码的做人的观念素质,即进行公民素质教育。只有使每一个人在18岁成人之前,都受到基本的、科学的、完整的公民素质教育,基本上成为合格的公民,才能说已达到基础教育的目标。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基础教育,和这一目标显然还有相当的距离,甚至在主导精神、激励机制、教材内容、教育方法方式、办学模式和资金投入等各个基本环节,都还存在很大缺陷。如果受完基本教育,到了快成人的时候,还连做人都不会做,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是很悲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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