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劳动合同复印件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是相对来说,效力比较低。法院有可能不认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法院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1.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即单独证据);2.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又”
字说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如果证据复制件有其他材料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则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可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