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苏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2020-10-31 财经 158阅读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下发的《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是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保

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没有3年内累计2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扩展资料:

购买苏州住房信贷政策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

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

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参考资料: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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