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等处罚,具体如下:
根据《淘宝规则》
第四十二条淘宝网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除出售假冒商品外)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
(一)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12分的,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7天的处理;
(二)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24分的,给予店铺屏蔽、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14天的处理;
(三)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36分的,给予关闭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21天的处理;
(四)会员严重违规扣分(除出售假冒商品外)累计达48分的,给予查封账户的处理。
会员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仅执行最重的节点处理。
扩展资料
会被扣分的情况
《淘宝规则》
假冒材质成份,是指卖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卖家首次假冒材质成份的,删除商品,扣6分;
再次及以上假冒材质成份的,删除商品,每次扣12分。特定类目卖家假冒材质成份的,不论是否首次,删除商品,每次扣12分。
第五十二条盗用他人账户,是指盗用他人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户的,淘宝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每次扣48分。
第五十三条泄露他人信息 ,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淘宝对会员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每次扣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
第五十四条骗取他人财物,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骗取他人财物的,淘宝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针对因此产生的交易作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处理,延长交易超时并对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强制措施,每次48分。
对前述骗取他人财物的受害方,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店铺监管、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等。
第五十五条扰乱市场秩序,是指会员扰乱和破坏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侵害其他会员权益或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每次扣24分;
情节严重的,每次扣48分。淘宝同时有权取消或收回会员获得、使用的不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不正当牟利,是指会员或运营服务商、品牌商等第三方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或采用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二)会员明知品牌商、供应商、运营服务商等第三方不正当牟利,并且从中牟取利益的。
会员不正当牟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四十八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店铺6个月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
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淘宝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淘宝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的会员、运营服务商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等情形的,淘宝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牟利调查之日起,淘宝将限制该会员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淘宝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牟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牟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牟利未遂,每次扣十二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
(三)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四)卖家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阿里 巴巴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二十四分,若有利用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五十七条拖欠淘宝贷款,是指会员自阿里巴巴金融申请并获得淘宝贷款,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经阿里巴巴金融自催及委外催收仍未归还的行为。
每次扣48分,该会员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店铺永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淘宝官网-淘宝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