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内户口迁移须知:
1、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2、受理条件
居民因搬迁或购房,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
3、应提交的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4)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对户内成员中含有亲朋好友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在房主和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扩展资料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户籍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其级别为厅局级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20人;县处级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15人。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驻津办事处,准许进我市集体户口5人。其他驻津办事处,除因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特批户口指标外,一律向驻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二)申报集体户口,须凭我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处的文件和市经协办的证明,到市劳动、人事和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关系确认和落户手续。
(三)凡经我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户口指标,均为常住天津市集体户口。该户口一律落到驻津办事处内。如驻津办事处撤销或职工调离,须将户口迁出天津。
(四)不享受我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户口指标的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津办事处,凡在津投资、纳税或购置房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根据我市有关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津办事处,可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刻制公章、设立银行帐户、建房、购房、安装电话等手续。
第十六条外地驻津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入托、上学的,经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出具证明,并遵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就近在我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借托、借读至高中毕业。
第十七条外地驻津办事处人员因公赴边境地区,应持有关证件,经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审核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赴边境手续。
第十八条外地驻津办事处,均不得直接进行经营活动,但经派出机关同意,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办妥相应手续,可开展代理业务。如收取服务费,要持我市市或区、县经协办的证明,到我市财政部门备案,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税收法规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