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41条内容是什么?

2022-08-05 社会 227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 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7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积极回应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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