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表现在:执行人立场不同、目的不同、执行主体不同、结果不同。
1、执行人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
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目的不同
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3、执行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
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4、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
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