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