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出借人签字的借条是否有效

2020-05-04 社会 92阅读

无出借人签字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

在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上无借款人签名,此“借条”就是一份形式有瑕疵的“借条”。

因而,原告还要对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进行举证。但是,针对瑕疵欠条,仅提供该瑕疵的“借条”,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且根据交易习惯,借款事宜系之前发生的,被告不可能在同一天出具同样内容的两张借条。

扩展资料: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两者法律定义: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二、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因索要欠款向法院起诉后,出具借条证据时,法官据此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

出借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且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当持有欠条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则复杂多,不仅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而且若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即需要证实何种原因欠的款项。

3、两者诉讼时效的差别:若两者内容上都注明了还款期限,

则都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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