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过渡为高级认证;适用A类管理的过渡为一般认证;适用B类管理的过渡为一般信用;适用C类、D类管理的,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信用等级。
C类、D类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的,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
认证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