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公司自治的权利。
股东会对特殊事项表决三分之二通过,我认为可以不写进去。因为使用特殊事项这个词,而不对何为特殊事项做说明,就显的很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这些特殊事项有明确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我认为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因为法条上用了必须两个字。公司法对特殊事项已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章程中空洞的重复,显的没有必要。
股东会对一般实现二分之一通过,最好细化,对何为一般实现做描述。董事会也同样,什么是一般事项,什么是特殊事项不说明,就显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