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收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