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其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管部门参加科目一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驾驶人应当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扣留其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领取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满分考试后,车管所“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