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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综合 100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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