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制国家通常是由原先独立的政治单元所构成有机整体,而这些政治单元已将其主要权力交给整体政府,这个整体政府可能原来是其中一个政治单元的政府或是新成立的政府。
按其联合的程度,复合制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和国、邦或州联合组成一个统一国家的制度。邦联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国家联合的制度。另外,亦有人将君合国和政合国归入复合制。
单一制与联邦制都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且在当代国家结构中,单一制与联邦制是主要形式。邦联制构成的不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
折叠联邦制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澳大利亚、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
法律体系
除有联邦的宪法、法律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但联邦法律高于各成员的法律。宪法对中央政府和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联邦权力采取列举式,剩余权力归各成员单位,如美国;二是各成员单位的立法权一一列举,剩余权力归联邦,如加拿大;三是宪法中写下三个立法项目表,分别列举中央、成员单位的立法项目,以及中央与成员单位的共同立法项目,如1950年的印度宪法。
机构组成
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
权力划分
宪法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力范围,各级政府都被限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这种权力的划分,任何成员单位和中央政府都无权擅自改变。修改宪法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经过绝大多数联邦成员的同意,如美国。联邦中央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特征:一是成员单位与联邦中央在法律意义上互不从属,各成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相互平等,同属至高无上;二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的权力;三是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互相协调。
权限争议
联邦国家均设有仲裁机关(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对联邦与联邦成员单位就各自的宪法权基型力所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
对外关系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力。但也有少数允许其联邦组成单位就某些次要同题同外国签订条约。例如瑞士就规定搏指猜,联邦与各州的权益在相一致的前提下,各州有权同外国签订有关公共经济、睦邻关系事务方面的条约(但需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等;前苏联也允许有的成员国(乌克兰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联合国;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则有权与逗嫌法国和其他法语国家签订有关文化方面的国际条约。
折叠邦联制
邦联制在现代则一般是指一些国际间的区域组织,如独联体、英联邦、东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欧盟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国家间邦联组织,它越来越表现出超国家组织的倾向,许多人认为欧盟在21世纪初更像是一个联邦,而非邦联。邦联还可能存在于某一国家,比如波黑,历史上还有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南方邦联,也实行邦联制。原苏联则比较特别,名义上是实行邦联制,而在实际操作上则更多地表现出联邦制甚至是单一制的国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