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保留学籍。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内;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一般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
在校生当兵,需填写学校教务处应发的在校当兵自愿表格,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在校生当兵的档案与学籍。只要填写了,在校生当兵自愿表格的,学校会处理好该生学籍问题。
扩展资料
学生入伍后,已交的当学年学费由学校全额返还。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适当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补助。入伍学生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原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可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教委负责协调安排。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丧失自立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参考资料:全国征兵网-征兵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