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满足任意一项):
1、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2、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6、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
7、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8、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
9、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扩展资料:
广州车牌摇号申请条件具体规定(单位):
第十四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第七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七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承诺和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借用、租赁、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配置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违规信息。
第七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二手车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及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行业自律细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定期核查或抽查全市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情况,二手车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七十五条 周转指标的申领、使用及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二手车企业的征信范畴。
第七十六条 二手车企业未按规定申领、使用周转指标及落实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管理规定的,由指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周转指标额度和已发放的周转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其周转指标申请,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