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响: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开了税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倒卖发票行为。
2、但是,只要没人举报,是没有影响的。
《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代开发票是开票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代索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形式的组织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特别是一些个体经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异地施工单位等在当地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而无法领购发票的经济组织,为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争取得到一个份额,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会计和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财务上非法票据不得列支和在税前扣除,这客观上就要求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税务部门对外宣传其“代开发票”的职能不够,且税务部门开发票的手续繁杂,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一般不愿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的现象刚出现时,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严。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代开发票”的行业就应运而生。这行业的产生.通过合法的票据,掩盖非法的交易,“小金库”、个人贪污、挥霍浪费、偷逃国家税收的真实内容在发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助长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蔓延,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须给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