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区别在于:街道办事处是属于行政机关,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
联系:街道办事处是地方基层政府的在城镇的派出机构,受地方政府领导和委派,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一个街道办事处下辖若干个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管理、民主管理形成的机构,是一种自律机构,不是行政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但不属于乡级行政区,对应于农村和牧区的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的人民政府以及县辖区的区公所。
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