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追问:
我问的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赔偿计算方式?
追答: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是法医学鉴定中经常鉴定的重要事项之一,由于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评定标准,在鉴定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种:
二分法。即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三分法。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三种情况,这种分法多见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四分法。四分法是在综合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是否需要医疗和护理依赖的基础上,将劳动能力和丧失程度评定为全部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和小部分丧失。
五分法。五分法与四分法相比只是多了一种无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即虽然构成普通伤害而无致残的后果,或有致残后果但却无劳动能力的丧失。
百分率估价法。该方法的基础是依据多年来评估各种损伤后果所得出的平均损失程度,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用百分率表示出来,即鉴定人在确定的丧失的部分后,应指出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百分率,以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为100,指出部分丧失所占的百分比。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也是运用这种方法制定了《人身损伤医疗终结时间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