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织法第五十四关于补选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

2020-07-01 时事 358阅读
1、补选人大代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第五十六条(原来是五十四条,最新修订后为五十六条)规定: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2、关于补选的候选人,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各自的选举细则,规定大体如下: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可以多于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与补选代表名额相等。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七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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