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S店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2.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3.这种情况下要看与4S店订立的合同有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如果没有约定,可默认为购车意向定金,而非贷款意向定金。只要买车的行为仍在履行,购车人就没有违约。定金自动转为购车款,购车人可以在购车款中抵扣。如果4S店不同意,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