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的,其聘用的教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初次聘用者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才会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内容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民办学校属于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其教师的聘用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试用期最长只能约定6个月,否则构成试用期违法约定,要支付赔偿金。试用期考核的内容应在劳动合同或企业制度中有明确约定,只有经考核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的,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