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深圳[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2、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没有在深圳登记的小汽车,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扩展资料: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第六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向申请人送达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
(一)向申请人在指定网站注册的账号内发送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信息。
(二)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者拨打该预留手机号码告知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