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火灾报警设备使用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但使用者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做完整检测记录,确定为安全消防重点单位需向公安部门备案,并做到每日防火巡查,对职工做到定期消防培训及演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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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深刻吸取近期几起火灾事故教训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近期几起火灾事故的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据了解,进入11月份以来,北京市大兴区11月18日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月1日,天津市河西区又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此外,广东佛山、山东东营、贵州贞丰等地的仓储、食品加工、商品批发场所先后发生3起较大火灾事故。
通报提出,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群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强化火灾隐患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并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要求:
一是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查处;
二是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一律依法整改;
三是住宿10人以上的,一律加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实行专职管理员夜间巡查措施;
四是住宿30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标准安装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
五是楼内、屋内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对危及安全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通报指出,各地区要针对不放心区域场所,结合实际开展排查,要突出重要时段,加强监督检查,要因地制宜,深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区域性的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通报强调,各地区要发挥综治网格平台作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达标验收工作,要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配全人员和器材装备。
针对火灾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建立防火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和各类防火巡查队伍的消防培训和业务训练,使其具备初期火灾扑救及组织疏散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到场处置,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