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地址: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07号一楼政务办事大厅
办公电话:36296060 36226028 3645268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AM 8:30—12:00 PM 2: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窗口办理流程
办理有效期为12个月的居住证。
需带齐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
3、居住证照相回执。
4、需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扩展资料:
受理条件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1、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广东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居住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