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四条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你应该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