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1978年104号文件,对因病退休、因病退职的规定是:
1、因病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叫因病退休,退休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放;
2、对于不符合以上年龄条件的叫因病退职(前提是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放;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放。
因工受伤造成1-4级伤残,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不能办理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