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丧葬费、抚恤费及个人账户金额和利息由亲属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供参考:
社会保险法解读〔法条〕第十七条
发布时间:2012-10-30 来源 :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本条系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的规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个人认为,各地的规定尽管不一致,但基本原则和执行的政策是一样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如果工作人员仍然胡说八道,你有权向社保局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