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后,车牌由车管所收回。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拓展资料:
车牌号可以自己设计,除了前两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都可以自由选定。
现行民用车牌为92式,自1994年7月开始全国使用,92式车牌号的第一个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省的简称:如北京就是京,天津就是津,上海就是沪,重庆就是渝等
第二个是英文:代表该车所在地的地市一级代码,一般按省级车管所以各地级市状况分划;(A为省会,B为第二大城市,每个省市不同,有以综合行政面积,总人口数量,经济实力等为根据,其后字母不分先后),另在编排城市或其他地级行政区时跳过I和O,O往往被用作警车或机关单位(参见本词条"警车车牌")。(军队、武警中的字母O等与此无关,参见本词条"军队车牌"和"武警车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