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荒地吗?求答案
项某来信称其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将村里的100多亩荒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种植苗木,请问村委会有权出租吗?如果无权,我们村民应该如何维权?答:您来信的关键问题在于村委会和某公司签定的合同性质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的成立条件均有详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的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业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方可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那么村委会有无权力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呢?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及48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村委会的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此外,村委会的行为还损害了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村委会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