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补充: 对不起,刚才遗漏了个别字。原文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补充: 对不起,重庆政策的婚假是5天。依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补充: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