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车辆购置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 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 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 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 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 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 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 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 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 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