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党组的导决定给予警

2020-06-13 时事 67阅读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党政纪条规解读》拒不执行党组织重大决定典型案例:

  1. 案例:2014年3月以来,熊明作为湖北黄石港区城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省委及市委关于“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地本部门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规定要求,违规审批该局财务开支,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2016年2月,黄石港区纪委报经市纪委同意,给予熊明党内警告处分。

  2.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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