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大市法律上称为“较大的市”,目前较大的市有:
1.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这几个是国务院批准的,依据有《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分批批准)。
2.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是经济特区,依据是立法法)
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大陆上的省份)+5个自治区首府。依据是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