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据此,《管理办法》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