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标准的为小型微利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