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市主
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申请设立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和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设立从事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2)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
(3)从事小额贷款的公司,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申请设立从事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的办理程序为:
(1)拟办公司应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拟办公司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办理市金融办的审批文件外,还应办理市贸工局的审批文件。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持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审批的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拟申请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设立股份公司的,持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审批的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注册分局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