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吗?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还稍许有点幽默的味道。 我们先来看保险公司的存在状态是什么?《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抱着与时俱进的思想,随着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还会允许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存在,比如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共保公司等。
不论怎么变化,一句话:保险公司是企业,是金融企业。 既然是企业,就有它诞生、发展、壮大、辉煌、衰败、乃至消亡的过程。共产党在中国执政不满百年,几十年间就有许多国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倒闭、破产、兼并,甚至卖给国外的资本家。如果我们国家是坚持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这些现象都是非常正常的。
保险公司在中国是企业,在全世界也是企业,那么现在我要问你啦,“保险公司保险吗?” 当然,这还不能令人满意的,还缺少法理上的支持,那么我们还是看我国《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为的一部法律,注意,它不是保护某些人利益的一部法律,其中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准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机制,《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八条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如何退出市场的细则,所谓“退出市场”就是说原保险公司不存在了,套用一句土话:保险公司不玩了,88了。
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成立,当然也允许保险公司退出,这很正常啊,世界上哪有一种东西,只要它一出生,就永远地存在下去,有吗? 我今天在这里发表这样的观点,是要让国民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来看待保险行业、保险公司,不能表达错误的观念,或者让人引起错误的观念,我在这里做一些分析: 最典型的错误观念是:保险公司不能倒闭、不能破产。
持这个观念的人,我不知道他的依据是什么,《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写得非常清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最直接的理由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最直接的结果是永远没有人会完整的支付这到期债务的。
那么,破产之后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怎么办?法律规定两种途径,第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1、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这里的八十八条被很多人误用,真的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他们说保险公司只能被转让,不能破产。
这些人只是换了一种方式讲,话倒是不错的,但意思完全相反了,你说可怕不可怕?!其实法律真正意思是保险公司破产后,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一种是协议转让,一种是政府指定转让。 破产转让后,原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关于这一点,许多的从业人员对客户说,不管保险公司发生怎么样的变化,你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的利益一定不会变,这是保监会规定的。
这话也不错,保监会是有规定,具体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为了能说明问题起见,我抄录部分: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第十八条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这个《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已经写得非常清楚,而且定性为“救济”,我想,专业人士应该明白“救济”是什么含义吧!人寿保险合同最理想的是保持原来利益的90%,假如破产保险公司实在是太烂了,接受公司并不保证保底收益,可能是血本无归啊! 从这里可以看出,具有正确观念是多么重要,不光是业内人士要有正确观念,还要让普通老百姓也具有正确的观念。
退一步讲,法律真的不让保险公司破产、倒闭,实际上,保险公司也有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时候,这样闷在那里,反而是真的可怕啊!最后,伤害的还是投保人。 这里还有一个误解,是在《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很多人曲解这个法律条文,我是这样认为的: 《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公司法》里对公司的成立有具体的法定要求,其中必须要有“解散条款”,但因为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经营者不能因为经营不善而随意解散公司,保监会为了防止滥用这条法律规定,而在《保险法》中做出了与《公司法》略有不同之处,用意应该是这样的,但却被很多人曲解了,不应该啊! 我们现在再回答这个问题:“保险公司保险吗?” 本人认为,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的! 理由一,政府已经具备良好的、正确的心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按市场化模式运作,制定“游戏规则”,监管“游戏者”。
有政府为我们老百姓撑腰,还有什么“不保险”的担忧呢? 理由二,保险公司合法经营,科学经营。 理由三,保险知识普及,老百姓购买保险之前就知道将来的结果会怎么样了,了解了保险产品的特征了,就算真的有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了,他也知道“埋单者”是自己了。
时间长了,保险公司会不会找不着了?这个问题应该是“保险机构会不会找不到?”我认为有可能,因为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撤并,这是正常现象,关键是要关注保险公司这个法人在不在就行了。 最后说说保险公司的信誉问题。 其实保险公司的信誉绝对没有问题,都是合法企业,都是经过保监会的审批的,会有问题吗?没有!有的只是公司的大小、强弱等等。
但是有二个问题要关注: 1、经营、管理、运作、拥有保险公司的这些人会有问题,你要分得清楚哦。 2、当保险公司面对即将要处理何种性质的事务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出现问题了,具体讲,有些是行业惯例,有些是法律空白,有些关连公司利润,有些涉及商业机密,等等 我写了这么多,希望你能理解,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