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1、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2、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4、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