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