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办理: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乱樱汪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其下属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3.属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台湾农民哗仔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上海郊区)农业合作实验区。
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个体户开业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颂迅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2、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3、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首先登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应申请内容,并上传相关材料,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后提交。
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并按要求开展技术审评(包括现场检查)和行政审查。审批完成后,送达决定书或审批证件(电子件网上送达,纸质件快递或窗口送达)
3、 涉及更改或收回原纸质审批证件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站内信或短信通知后及时将原纸质审批证件快递(或递交)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扩展资料: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当被告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时,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必须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并可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
3、必须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4、配合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