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意向证实。
2、申请人申请书。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3、提供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简历、学历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罪犯记录的证实。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实或使用证实。
5、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6、银行资信证实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8、购置文化行政部门监制的“网吧游戏智能监察系统”软件的票据。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前置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和信息网络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技能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治理人员、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上网计算机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少于2 平方米;
8、需安装文化行政部门监制的“网吧游戏智能监察系统”软件;
9、中学、小学校园四周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经营性网站的手续:
第一步:申请人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文化局审查场地和相关材料。
第三步:文化局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第四步:申请人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取得批准文化。
第五步: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
第六步:场地、设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第七步:公示期结束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文化局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第八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