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子女,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户口补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收养子女也可以落户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被收养人,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关于提供我市解决无户人员落户中开展亲子司法鉴定机构信息的通知》做亲子鉴定后,给予落户。
据了解,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与实际抚养人不符的小孩,对能够找到生父母的,按照《意见》《通知》到指定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的其中一家(内蒙古中泽司法鉴定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需先到属地派出所出具《委托书》。收养人凭本人书面申请、承诺书、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审批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经所在派出所、行政审批办、旗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此次开展解决事实收养子女落户工作,重点解决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与实际抚养人不符的小孩落户问题。旗公安局将在年内按要求为无户籍事实收养子女落户。对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一经发现,将严厉惩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事实收养子女也可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