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医生没有争取家属同意。而切除病人子宫。这合法吗? 医生有这个权利吗?

2022-08-11 社会 316阅读
医生没有权利做这个决定的,手术同意书上面写的是对孕妇进行人工引行引产的手术。
去过求前告诉你的是孩子问题会影响到人以后的生育能力等等最坏的情况都说了,那么医生切除子宫,而且没有告诉你,也是不行的。
首先,现在成年人入医院做人流以及引产自己是可以有权利做决定的,但是你作为你妻子的老公,一起去医院,你有权利有知情权,而医生在这个情况下做了手术告诉你你妻子是因为生命收到威胁来不及抢救,才切除的子宫。
1,医生术前告诉你手术的危险性,可能切除子宫。事后你可以追究医院成立医疗小组对你老婆的情况进行评估,给你交代
2,医生说小手术,结果出来通知你,妻子子宫切除,意味着不仅手术医生了你可以追究责任,而医院你也可以追究责任。
无所谓医生的合法不合法,你这个问题属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先让医院出具所有的检查记录和治疗方案,你自己首先进行自我分析,医院给对你说的说明,最后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环节比较重要的也就是你对事情所有的前后需要脉络清晰,事情通常。律师就会告诉你如何走法律途径维护你和你妻子的权利。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
  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1、一般地,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 (市、 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申请;
  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非直辖市)。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差异很大。如北京市规定,各类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均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规定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相当于区、县级)负责,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 。因此,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鉴定前,应首先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3、在军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若患者为军人,则一般应由军内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若患者为非军人,则既可向军内鉴定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地方鉴定委员会申请。军职以上部队干部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发生在军队还是地方医疗单位,均必须由军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
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②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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