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的有关刑法条文及其刑法意义
浅议刑法的保障功能一、刑法保障功能的含义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如前所述,刑法以惩罚犯罪为己任,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膨胀和滥用,进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鉴于刑法所使用的是非常严厉手段,一旦滥用,就会对公民的权利产生至巨的伤害。因此,如果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不能予以适当限制,每一个公民均会被刑罚惩罚的阴影所笼罩,生活在不安的环境之中,其生活品质一定会大大下降,本来所向往的快意人生,就会变得索然无味。再从刑法的目的上看,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使公民获得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这种惩罚反而使公民产生新的恐惶与不安,也有违于刑法的本意。所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出现,社会公众也强烈要求国家在惩罚犯罪时应当有所节制,不得为了惩罚犯罪而惘视公民的合法权利。勿庸置疑,刑法的保障功能自刑法产生之时业已存在,但同样不可否认,刑法保障功能是随着人们对社会、国家、公民之间关系认识的深入而逐渐被重视的。在帝王言出法随、官吏擅断罪刑的年代,刑法的保障功能几乎被完全忽略,成为刑法发展史上的黑暗时期。直到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夕,当人们认识到国家必须实行法治的方法进行统治、公民的权利需要特别予以保障之时,刑法的保障功能才被慢慢突显。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刑法的保障功能又随着法治与人权概念的日益成熟而发扬光大,到目前,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价值取向。二、刑法保障功能的要求既然刑法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那么如何才能将这一功能在实践中予以实现呢?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当注意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凡是没有必要使用刑法手段处理的行为,不要轻易予以犯罪化。这样,就能保障刑法惩罚的是那些真正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事领域给予公民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因此,那种发条繁杂、公民动辄得咎的刑事立法,是刑法保障功能的观念相悖的,也是我们的刑事立法所不倡导的。其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国家不得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追究,也不得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法外追究,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追究,并且在追究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其人格的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刑法既是惩罚犯罪的工具,也是保障非犯罪公民的武器,还是保障犯罪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权力过度干扰的一个屏障,其意义实在非同小可。除了在观念上树立刑法保障的观念之外,在制度上同样需要予以贯彻执行。在现代国家的刑法乃至国际社会的有关人权保障的文件中,均明确规定了一个原则—罪刑法定。就刑法的两个基本功能的关系来看,惩罚与保障相结合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指导原则,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在理解和运用时,不能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过分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就会陷入专制司法的泥潭,过分强调保障功能,则会削弱刑法存在的根基。因此,对于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罚,不能借口刑法的保障功能而放纵犯罪;同样,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能动用国家的刑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