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批准。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其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十二条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