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要积极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根本保证(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公民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三、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分类:
政治参与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从公民是否意识到自身权益的存在及参与政治的必要性为标准,可以把政治参与分为主动参与和动员参与;
2、从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看,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3、从参与主体的行为合法性看,可以分为合法参与与非法参与;
4、从参与是否受到合理规制或规范看,可分为有序政治参与和无序政治参与。